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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屏西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19号)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9 点击数:7)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屏西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的通知》(闽政管综

【2011】1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单位教职工。

需要申请屏西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表、评分表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送交我处房地产办公室,由我处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直房改办审核。

后勤基建资产管理处

2011年9月15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屏西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配租工作的通知

闽政管综[2011]119号

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省直单位住房保障工作,我局将于近期启动屏西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鼓楼区屏西路98号省直单位屏西住宅小区内,为一栋9层配电梯住宅,共120套,建筑面积均为

35m2,户型为多功能一居室套房,配有厨房、卫生间、阳台,室内除家用电器、厨具、家具、窗帘等需住户自备外均已装修到

位。

二、配租对象

屏西公共租赁住房系利用省直机关住宅小区内的土地资源配建,房源数量较少。经研究,本次配租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含离退休)的住房困难干部职工: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

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三)2011年10月31日(含31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予以登记轮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配租对象: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

(二)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的。

三、申请配租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职工均可提出申请。有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

同申请,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房改办领取或登录我局门户网站(www.fjjghq.gov.cn)的住房保障专栏下载《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按要求填写后报所在单位审

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福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评分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属

实、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将其申请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的,由所在单位在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评分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房改办。

(三)登记轮候。我局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报送的《申请表》、《评分表》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

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轮候,并将登记轮候情况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复查公示:我局对10月31日前登记轮候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

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排序:经复查、公示无异议后,我局根据《评分表》的得分高低排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顺序号。得分相同情况下,

以公开随机摇号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其中属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城市低保家庭、有

特殊困难的申请人优先配租。摇号采用申请人随机抽取号码球的方式进行。

(六)配租: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排序结果选择承租房号,每套住房配租一户(含单身申请人)。

(七)签定合同:根据建设进度,我局拟于12月底前委托省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承租人选定的房号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交

房入住。

四、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本次公租房租金暂按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即每月175元/套收取,待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颁布后再按规定标准

执行。物业管理费暂按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即每月35元/套。承租人符合福州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标准按建

筑面积每月2.35元/平方米,即每月82元/套收取。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将通知转发到相关下属单位并通知到符合条件的每位同志。我局将在局门户网站

(www.fjjghq.gov.cn)的住房保障专栏中公布相关信息。各单位或申请人也可致电省直房改办咨询。

咨询电话:87275407 8727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