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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4 点击数:7)

福大委组〔2015〕16号

各二级党组织:

现将《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2日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分党委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本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分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批准入党或拉入党内,利用职权强令发展,或指名要党支部接收某人入党、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拿“入党”送人情、搞“照顾入党”等;

(二)没有召开分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或审批两个以上的对象时,没有逐个审议和表决,以及分党委会议记录不能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审批预备党员接收(转正)后,没有及时按季度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备,或报备名册发生漏报、多报、张冠李戴、登记内容严重差错等。

(四)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的决议,非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未予讨论审批的,以及因遇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批准组织培养未满一年、或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

(六)批准未经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入党;

(七)批准未经发展对象培训(个别经校组同意自学指定材料且考试合格的特殊情况除外)、培训不合格者入党;

(八)批准未“双过半”的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双过半”指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赞成人数均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九)批准临时党支部或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少于3名的党支部进行预备党员接收(转正)及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

(十)分党委未以书面形式将预审结果通知党支部、或给未经预审、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十一)未认真审查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入党材料,导致发展党员工作发生失误;

(十二)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没有或未能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对党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或没有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

(三)没有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四)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转正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等非本人亲笔撰写(特殊原因已请示分党委并经批准,且有书面情况说明的除外),或者对明显错误问题没有及时纠正;

(五)出现入党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涂改严重等情况,以及工作责任落实不严,如出现他人代替入党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填写有关培养考察意见等;

(六)发展未通过政审及预审者入党,或政审情况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以及结论性材料明显与有关事实不符;

(七)在上级党组织派人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

(八)党支部重要会议记录没有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接收(转正),以及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会议记录;

(九)讨论预备党员接收(转正)支部大会,由于对党员要求不严导致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到会不足80%的;

(十)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转正)时,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本人、或入党介绍人、党支部书记没有到会参加;

(十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未经逐个讨论和表决,或讨论不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严格;

(十二)入党介绍人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出现明显错误问题。

(十三)支部大会每个单元时间(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或一个晚上)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超过五人的。

第七条 党员发展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发展资格,四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一)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二)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三)对党组织有其它隐瞒欺骗行为;

(四)入党申请人不亲笔撰写《入党申请书》、发展对象不亲笔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不亲笔撰写《转正申请书》(特殊原因已请示分党委并经批准,且有书面情况说明的除外)。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九条 责任追究办法

(一)上级党组织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校纪委、各级党组织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分党委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发放《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见样例),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形式,督促其整改。整改重点在于查清问题原委、有关责任人,责成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书面思想检查,严肃纠正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