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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31 点击数:7)

福州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学校师德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职工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并落实好“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在教职工考核中的组织优势。充分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成效、管理服务质量等作为考评的重要标准,全面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师德表现,充分发挥师德考核对教职工行为的激励、导向、约束和提醒作用,促使教职工不断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职业行为准则,营造教职工队伍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师德考核的标准及等次

第四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

第五条 师德考核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为基本依据,具体考核教师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情况。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评价标准。

第六条  师德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师德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

第三章 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是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师德考核方式、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学校制定《福州大学师德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二级单位组织教师开展自评。

(二)各二级单位应充分发挥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的作用,根据教师日常表现及督导评价、学生评价、表扬奖励、师生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形成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其中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学生评价和督导评价环节参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考评结果。

(三)各二级单位的考核意见须经党政工联席会、部(处)务会研究通过,对拟认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听取其本人意见。并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被考核当事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须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诉,由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被考核当事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单位做出的考核意见确定。

(五)学校审定各二级单位提交的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在其受审查调查期间,师德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五章 师德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干部选任、聘期考核、项目申报、人才推荐、派出进修等工作的师德考核部分。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上述工作时,须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师德把关工作,严格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确认未发现师德问题后方可正式推荐。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各二级党委要切实加强人才引进(教职工招聘)中的师德考核工作,对照思想品德标准,严把所招聘人员的政治关、师德关,拟聘人员入职参照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落实。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若本单位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且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师德档案,将师德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编外聘用人员的师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