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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09-20 点击数: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进一步落实“人 才强校”战略,加快建设国际化、高素质师资队伍,更加规范教 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进修 访学、开展博士后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落实中央的出国(境)留学工作方针,贯彻“按需 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鼓励教职工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地区)的知名院 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留学,加强海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符合出国(境)有关规定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访学进修,以利 于扩大学校的海外知名度。 (三)重点支持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兼顾其他学科和 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

第二章

第四条 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类别: (一)国家公派: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家留基委)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人员。 (二)省级公派:由省级各部门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人员。 (三)校级公派:学校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或所在单位选派 并资助 2/3 以上经费的人员。 (四)自费人员:自筹经费并经学校批准的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的选派,由个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 荐、选派部门审查资格条件、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 研究决 定,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批复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留学 相关手续。

第六条 出国(境)留学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有学成回国为学 校事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在编在岗,来校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两年,申请海外 博士后项目者在时间要求上可放宽条件。 (三)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工作和学习任务。 (四)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各类别公派出国进修 项目选派条件参照当年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首次出国(境)访学进修的教 职工。

第八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进修期限及相关规定: (一)留学人员出国(境)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四年。 (二)对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含)至六个月(含)的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一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留学、进修等。 (三)对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含)的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留学、进修等。 (四)对在国(境)外停留期(含延长期)连续超过一年的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三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留学、进修等。

第三章 派出与管理

第九条 留学人员确定出国(境)行程后,应拟定本人的出 国(境)研修计划,填写《福州大学留学申请表》《出国(境)协 议书》,携带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及时到党委教师工作部办理出国 留学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告知具体 出国日期。自费出国人员需缴纳出国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出国 留学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算)。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出国(境) 者,按擅自离岗(旷工)处理。

第十条 出国(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到达目的地后 10 日 内,须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填写《出国(境)留学人员登 记表》,并主动购买人身、医疗等保险。国家公派人员,应根据国 家留基委的要求,定期向使(领)馆教育处汇报研修情况;其它 类型留学人员,须根据学校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校 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报告一次研修情况, 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内容。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 (地区)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家、地区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接受国(地区)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 校利益,在学术交流和对外交往中遵守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未经学校审批不得擅自变更留学国别、 单位、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出国(境)人员, 一般应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前三个月)提出 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省级以上公派 人员经学校批准后报上一级审批)。经批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 理延期手续并缴纳相应出国保证金。留学人员获准延长留学时间 不超过两年。延长期内,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停发其工资, 且不予补发,学校继续为其缴纳“五险二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 由学校垫付代缴,待回国后返还学校。未获批准的,应按原定期 限按时返校。

第十四条 因签证、航班或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未能按获批 的留学期限执行的,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说明,报学校审批。经学 校审批同意的,可按其实际出入境时间,并按不超过原审批计划 访学总时长予以核销,超期部分,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出国(境)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回国。确有特 殊原因,需临时回国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留学人员的管理。留学 人员出国(境)之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留学人员出国(境) 期间,所在单位要做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掌握出国(境)人员学习及工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助所在单位开展留学人员的出 国(境)期间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留学人员,按擅 自离岗(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坚决杜绝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游学”“只访不学” “携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因特殊原因申请取消公派留 学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资格;未经学校 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 资格。公派出国留学经费下达两年内未使用将撤销资助经费,全 额收回。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 考核申请,所在单位在听取留学人员的学术汇报及完成研修任务 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 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寒暑假顺延)须持 所在单位开具的回国工作证明、《福州大学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表》 《保证金收款证明》到党委教师工作部办理返岗工作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逾期不归或未按规定办理返岗工作手续的视为 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并可以解除聘 用合同。

第五章 待遇与服务年限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留学期间的待遇:

(一)教师在职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 期间,按其年度内实际出国(境)留学时间减免其教师工作量, 合计减免时间不少于 2 年,不超过 4 年。 (二)除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外,教师出国(境) 留学连续超过 6 个月(含)以上,按其年度内实际出国(境)留 学时间减免其教师工作量,减免时间不超过 2 年。公派出国(境) 留学期间,学校支付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 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下同)。自费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 暂缓发放其工资,待按期回校工作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结束留学后,应回校履行 服务约定:出国(境)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至少回校 服务三年;出国(境)一年以上(含一年)四年以下,至少回校 服务五年;出国(境)四年以上(含四年),至少回校服务八年。 (一)教职工留学期间辞职(调离)或期满后不回校工作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应全额退还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所支付 的培训(含访学、进修等,下同)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它直 接费用,具体金额以《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方法计算。 (二)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回校后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 的,应部分退还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 因培训产生的其它直接费用,具体金额以《出国留学协议书》的 约定方法计算。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我

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关于 印发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大人〔2019〕 74 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7 日印发